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95********,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村街口(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郭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七区京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路口南2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血醇含量为88.3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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