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镇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其家中吃饭饮有二两白酒,2020年11月20日20时47分许,郭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面包车行至镇平县杏山大道与校场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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