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6****的杰德牌小汽车,行驶至三亚市吉阳区潮见桥桥头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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