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9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桥头镇桥光大道中国邮政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2.99mg /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物证涉案车辆,户籍材料等书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