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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0********,彝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广西**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委书记、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住弥勒市**号**幢**单元**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18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着其妻子刘某某及同事行驶到弥勒市城区中山路**路路口向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有坦白情节。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系广西**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委书记、公司总经理,是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非公经济在法律限度内适当倾斜,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少捕慎捕,少诉慎诉”的司法理念,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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