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424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鱼浦路与老昆洛路交叉口以东约100米处时,撞上辅道间绿化带。经认定,郭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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