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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村委**组**号,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誉龙宾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洪市**镇农场场部向**景洪市**镇**村方向行驶,22时33分许,行驶至**景洪市**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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