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村主任助理,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B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郎岱方向沿003县道往阿乐方向行驶,20时29分许,行驶至003县道(晴隆至新窑)117公里300米(小地名:园区路口)处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郎岱中队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8mg/100mL。

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2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