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2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甘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56***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北滨河路通过小西湖立交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汽车西站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4.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