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社**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726****。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川海大桥路段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民警遂将其带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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