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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82*********,汉族,高中,无业,系**局外经包头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1:25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Y****号车行驶至黄河大街与昆河东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99.9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劣迹、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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