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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9时52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LE****二轮摩托车上公路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东北路小东门路段时,被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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