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53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8********,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房产中介公司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9月4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自瑶海区王岗路与临泉路交口附近饭店出发,沿临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吴敬梓路交口附近时,共计行驶约1公里,被执勤交警发现,将其带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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