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 197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9********,大学文化,工作单位:四平市**公司员工。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铁西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11月28日22时许,酒后驾驶吉C****9号黑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市六孔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 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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