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8日14时40分许,酒后驾驶吉B****7吉利牌轿车,从磐石市**镇回家,行驶至**镇**村时被磐石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6.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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