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家园**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5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呼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由西向东右转进入金峰市场南门对面无名巷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9.51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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