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武安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暂住嘉鱼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冀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移动公司路段,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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