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5********,汉族,大学文化,屏山**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重庆市忠县人,住宜宾市叙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代碧成,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020年11月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客车从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陈记老火锅外往汉庭酒店方向行驶,22时6分许行驶至君山大道马湖公园外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9.1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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