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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1199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至次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朋友一起在成都市成华区东郊记忆一酒吧喝酒,随后郭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棕色宝沃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成都市武侯区长荣路泛悦城市广场附近出发,沿中环路王成都市锦江区晨晖路方向行驶。2时27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中环路锦绣大道高攀路往锦华路二环洗瓦堰桥下桥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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