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街**号。2020年0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京****轻型封闭货车,沿大厂县福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红绿灯处时被大厂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郭某某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为84.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