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组,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9年6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光复道大队行政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850元。2020年6月19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1号现代牌小轿车沿北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政府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案发时郭某某驾驶证被暂扣,系无证驾驶机动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郭某某已于2020年8月29日死亡。
本院认为,郭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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