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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11月7日23时许,酒后驾驶津K****8号宝骏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古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王古庄镇高新公寓门前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穆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5.试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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