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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M****0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泰达大街由东向西右拐行驶至河北路匝道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郭某某当场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酒精浓度为112.4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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