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8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住洛阳市老城区**街道**小区,2019年12月18日,郭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0时31分许,郭某某驾驶粤******号东风日产牌轿车由孟津县城回洛阳老城区五股路,因洛吉快速通道正在修建沿保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酒店北大约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9mg/100ml,2019年11月24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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