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汉族,大专文化,寿县**银行**支行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14分,郭某某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 国道行驶至寿县**镇**宾馆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乙醇含量为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寿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郭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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