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庄组**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文昌花园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皖******白色大众小型轿车自滁州市琅琊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丁字路口以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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