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5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日,已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老濉中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2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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