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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理川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宕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30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小型轿车,途径宕昌县理川镇闾脚路16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后将郭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证实被鉴定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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