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6********,汉族,高中毕业,现住宝丰县*镇*场西*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03时11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浙*号*牌小型轿车,沿宝丰县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为民路交叉口西100米处路段时,被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8mg/100ml。案发后,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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