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富平县南韩大街金元通烟酒商行喝完酒后,步行回家休息,于次日2019年11月9日8时50分许,持D照驾驶陕E****6三轮摩托车从富平县南韩村一组家中出发,前往富平县何仙村,当驾驶车辆沿频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频阳大道与莲湖大街十字北约100米处时,因其涉嫌酒驾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的醉酒标准,醉驾摩托车,且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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