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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3时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东风日产轩逸牌轿车,从乐陵市丁坞镇西郭村出发行驶至**镇**路朴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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