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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现住成武县**镇**庙**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21时30分许,郭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成武县成汶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郭某某酒后驾车被查获及抽血时的情况。

本院认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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