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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6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郭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郭董路与虞山大道路口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4±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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