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菏开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保成,菏泽市林业局工作人员。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接电话称其母犯心脏病需送至医院治疗,在已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鲁R*****号小型汽车,沿菏泽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康庄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4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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