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6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丰田轿车,驶入2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飞宇路路口时,与**驾驶的鲁******白色大众牌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民警发现郭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虽造成事故,但负事故同等责任,且已赔偿谅解,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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