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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山西省沁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社区**小区**号,住太原市小店区**村。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N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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