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号,系山西**有限公司**。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4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9的小型轿车,沿敦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仪街东海北路口处时,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104毫克/100毫升。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6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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