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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北竹溪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李益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9****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张常溧线(34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45公里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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