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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QH****小型轿车,沿平舆县阳城镇西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丁路4公里附近时,被阳城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217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46mg/100ml。该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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