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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自由职业,住广东省白云区**苑**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DX****号小型轿车从广州市荔湾区广船宿舍返回其位于白云区家中,途径鹤洞路、花地大道南及龙溪大道,行至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省实路西18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6.7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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