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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镇**居委**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G****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大岭镇富康路往惠东县大岭镇永兴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大岭镇富康路路段被交警大岭中队查获。经检验,郭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7mg/1OOm1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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