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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5197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本院后,于2020年5月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1时23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红色豪爵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三河坝向阳坝方向行使至康阳路41公里200米处(白杨乡麻柳林附近),被交警查获。当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为114mg/100ml,随即在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甘中泰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06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19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乡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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