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1********,汉族,大学本科,****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22时1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沪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3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建湖县上冈镇黎明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3.2毫克。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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