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2196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金杯海星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市鼓楼区迎宾路与省府西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车辆信息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驾驶证;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