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批发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捷马牌电动三轮车,沿开鲁县**镇**批发城门前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用品店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小型客车乘车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后,郭某某被开鲁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