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张北县**镇**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20分许,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K****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师范路小学南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毫克、100毫升。将郭某某带回张北县公安交警大队进行抽血,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9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醉酒后启动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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