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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土家族,大学本科,**,思南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酒后持证驾驶贵**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邵家桥镇先锋村出发经思南县城乌江三桥往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思丰财富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凤冈)166公里+500米(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聚信楼超市门口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公安民警现场对郭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民警郭某甲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管

2019年12月26日,思南县公安局郭某甲血样1管(管身编号:Y11065686)送至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郭某甲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3.62mg/100mL2020年1月3日,郭某甲提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思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将郭某甲的另一备检血样1管(管身编号:Y11798472)送至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郭某甲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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