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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成都**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余静,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0时34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本市武侯区簇桥街上一家干锅店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本市武侯区文昌路562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抽血鉴定,郭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0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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