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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号,住成都市郫都区*****东段*****单元******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维,四川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红光镇红光路北一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9mg/100ml。

2020 年3 月19 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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