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侦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18分许,郭某某酒后驾驶其白色大众轿车(车牌号码辽A*****)沿辽宁省新民市辽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值为108mg/100ml。遂将其带至新民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鉴定,在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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